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規范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根據《遼寧省委農辦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通知》(遼農領辦〔2020〕5號)和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開展村社賬務分離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新賓實際,現就實施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分離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晰職能,實行機構職能分開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股份經濟合作社)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體。內部設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成員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及有關政策規定選舉產生。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具體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負責集體“三資”經營管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村民自治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實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在黨的領導和政府指導下負責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農村基層自治活動。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提倡村“兩委”成員在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依規交叉任職。
二、完善財務核算管理,實行村社財務核算分離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要及時到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委員會要實行賬目分開,各自獨立建賬核算。財務核算分離后,股份經濟合作社主要對集體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獨立核算,現階段暫時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待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后,按國家規定執行;村民委員會主要對財政轉移支付、黨組織運行經費等與日常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相關資金進行獨立核算。財務核算繼續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由“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為記賬!叭Y”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原則上在銀行設一個總賬戶,村民委員會實行報賬制。
三、村社財務分離方式
按照股份經濟合作社和村民委員會財務核算的內容和范圍,結合我縣實際,全縣村社財務分離原則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原村民委員會核算轉移支付、黨建、防疫、村屯整治等公益事業資金及債權債務等賬務仍保留在原村民委員會,因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明晰后轉移到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賬內核算。經營性資產轉移到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賬內核算,根據核算范圍及內容,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
四、合理配備財會人員
股份經濟合作社和村民委員會要分別配備財務記賬人員,分別建賬核算,財會記賬人員原則上要統一集中在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辦公。各鄉鎮可根據股份經濟合作社和村民委員會經濟業務往來事項多少,科學設置記賬人員的數量,原則上10個以下行政村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鄉鎮,建議設1名股份經濟合作社記賬會計;10一20個行政村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鄉鎮,建議設2名股份經濟合作社記賬會計;20個以上行政村和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鄉鎮,建議設3名股份經濟合作社記賬會計。由于村民委員會業務減少,原則上每一個鄉鎮建議設1名村民委員會記賬會計(原則上由股份經濟合作社會計兼任)。所需人員可以采取聘用財會人員或鄉鎮政府內部調劑解決(所需經費參照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通知規定執行)。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探索設立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會計代理機構,通過市場手段,為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會計服務。
五、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管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核算全部納入全縣“三資管理平臺”系統進行監管,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收支、集體資產、資源發包處置、收益分配、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建設項目資金等要逐步實行網絡化審核審批。要在鄉鎮財經辦(農經部門)指導下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財務收支流程和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選優配強監事會成員,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將財務收支、新增債權債務、集體資產處置、收益分配等情況向成員公布,并在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接受成員監督。根據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和實際需要,及時補充完善《章程》。股份經濟合作社對外大額投資、項目建設、大額資產外置、重大事項開支等要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規執行。村委會承擔村內公益事業支出缺口,可經村委會提出申請,由股份經濟合作社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根據年終收益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嚴禁舉債發放聘任人員工資、公益事業補助等。鄉鎮財經辦(農經部門)每年年終要對股份經濟合作社開展交叉審計,將審計結果報鄉鎮政府和縣級農業農村局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股。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凡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資產承包、出租、出售和集體投資的生產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必須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公開流轉交易,并納入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平臺監管,具體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遵照《遼寧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遼農辦綜發〔2021〕70號)執行,未經平臺交易,不得入賬核算,切實加強集體資產監督和管理。鄉鎮委托代理中心通過“三資管理平臺”進行電算化記賬,實行平臺系統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