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中心: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行政決策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項行政決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縣政府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保證決策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政府決策“三重一大”(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必須堅持依法行政、集體決策、廉潔高效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整體作用,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
第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會議和文件精神;執行縣委的重大決策、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報告;以縣委、縣政府聯合印發和縣政府名義發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經濟合同;以縣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事項。
(三)全縣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帶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問題,以及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規范。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工業園區建設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的編制、調整或審批。
(五)地方財政管理體制調整。
(六)重要工作制度、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七)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動、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調整。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對外投資等重大問題,重大行政合同簽署和招商引資優惠的承諾。
(十)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需由縣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項。
(二)政府各類獎勵表彰事項。
(三)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事業人員的招錄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
(一)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及實施項目的年度安排計劃、方案及其調整方案等。
(二)由國家、省、市和本縣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人居環境改善、農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重大扶貧攻堅項目、舊城改造、重要的城鄉建設項目等。
(三)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使用縣級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使用政府擔保的國內外貸款建設項目;使用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省、市和本縣出資、融資的其他地方建設項目。
(四)縣屬國有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縣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
(五)縣政府主辦、承辦的文化、體育、旅游、商貿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六)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資金使用
(一)縣級財政預算編制原則、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年度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二)年度預算執行中,縣級增加100萬元及以上的單項支出事項。
(三)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大宗物資、房產、土地、工程運營車輛等資產購置,對內對外投資(股權投資)、對外擔保、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100萬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兌現。
(四)經上級批準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政府發行債券形成的債務,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債轉貸,以及按規定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其他債務。
(五)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較大額度的投融資安排,重大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支出。
(六)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大額、復雜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決策主要規則
第七條 凡屬縣政府“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都應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會議形式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的,縣政府副縣長可先作出應急安排,并及時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需提交縣委審議的事項,按中共新賓滿族自治縣委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要求辦理;需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按照新賓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要求辦理。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出決策建議方案?h政府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事項提出部門或承辦單位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根據需要和規定程序提交決策事項報告,并提出建議意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的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事項需要專家咨詢論證、聽證或合法性審查的,還應提交專家論證結論、聽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或存在爭議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條 注重公共參與。對“三重一大”事項,承辦單位應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重大公共利益問題或重大民生的決策,應采取調查、走訪、公示、座談、聽證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等各方面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合理采納,及時反饋。
第十一條 組織專家論證。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國計民生重大利益的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決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難問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專家論證,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實施風險評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針對擬決策事項特點,依托相關專家及專業機構,對決策進行風險評估,綜合分析實施決策在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生態環境、法律糾紛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風險,確定風險類型,劃分風險等級,預測風險后果。對可進行量化分析的決策,應運用量化分析的方法進行趨勢性評價。風險評估應提供評估報告,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減緩及化解措施。
風險評估建議暫緩決策或終止決策的,決策方案起草部門應報請縣政府作出繼續決策、暫緩決策或終止決策程序的決定。
第十三條 進行合法性審查。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決策事項,經決策承辦單位咨詢法律顧問并出具法律意見后,由縣司法局對決策主體、決策權限、決策程序和決策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縣政府討論決策。
第十四條 充分醞釀意見!叭匾淮蟆奔w決策事項一般應在召開會議1天前將相關材料送達與會人員,保證其有充分時間了解相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第十五條 充分討論?h政府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采取集體研究方式決定,審議議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應參會人員到會方能舉行;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決策事項的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重點闡述意見,并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須書面提出決策建議);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第十六條 作出決策。議題事項經充分討論后,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會議主持人參考表決結果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縣政府的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盡快提請重新審議。
第十七條 形成紀要。會議決策重大問題,由縣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同時,根據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應在會議召開后3個工作日內簽發。會議審定議定的文件或方案,應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紀要、文件簽發后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變縣政府集體決議事項。
第十八條 資料歸檔?h政府辦公室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相關規定,形成縣政府決策檔案,包括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議題材料,以及支撐決策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十九條 對縣政府作出的決定,縣政府全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私自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考辦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縣政府一位分管領導同志負責,相關領導同志配合。
第二十一條 相關執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縣政府決策,并按要求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不得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加大督辦力度?h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要加強對分管工作范圍內重大決策事項落實情況的領導,確保重大決策落到實處?h政府督考辦負責縣政府所有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意見和縣政府工作部署,采取全員督查、重點督查、專項督查、明查暗訪相結合的督查機制,并及時 進行反饋,推動決策執行,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相關部門或者承辦單位違反本細則,導致重大事項決策失誤或者執行決策不力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及決策執行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縣政府重大決策應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縣政府或決策執行機構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縣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實施中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縣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縣政府根據決策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可以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縣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須記錄在案,并向縣政府常務會議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重大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機構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